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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時達國際貨運 >> 服務公告 國際貨物運輸案例討論(貨運代理案例分析 用D A記名提單編織的圈套)
1、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個連環套:D/P見票即付———記名提單———D/A。 2、付款方式不同:D/A是由進口方向銀行做出保證在幾天之內進行付款,銀行便會給進口方提單。OA是貨到付款。交易方式不同:OA是賣方先行發運貨物并寄交全套單據給進口方,進口方按照合同約定在未來某天將貨款寄交給出口方。 3、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是買主、開證行或代收行,但銀行一般不愿接受以買主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因為一些國家的慣例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of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樣銀行如墊款卻不能掌握貨權,風險太大。啟示:必須謹慎使用記名提單。 4、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e.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使賣方延誤寄單,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f.信用證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等條款。g.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
海上運輸法案例分析1、在這個案例中,我認為,承運人出具提單發貨后,托運人的責任已解除。貨損發生在運輸途中,收貨人在檢查貨物時出現了爭執,因此承運人應負大部分責任。由于該提單上批注了“由貨主裝載、計數”,因此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承擔部分責任。 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案例分析卡塔爾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客車買賣合同,CIF多哈條款下,部分客車裝于船舶艙面。運輸過程中,C公司所屬船舶遭遇8級大風,導致艙面65輛客車受損。A公司索賠時,C公司主張因惡劣天氣引起的艙面貨物損壞為特殊風險,可能享有免責。 3、司玉琢海商法(第四版)案例分析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我們探討了兩起案例。首先,卡塔爾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客車購買合同中,A公司與C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約定部分客車裝于艙面。在運輸途中遭遇惡劣天氣導致部分客車損壞,C公司試圖通過艙面貨物的特殊風險免責。 2011年單證員案例分析:FOB合同爭議案1、[案例分析]能夠成立,因為按FOB條件,由買方指定船只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買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規定日期到達,則應由買方負擔一切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在本案中,B并沒有按期派船前來接運,造成逾期提貨,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應當對延誤時期A方支付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負責。 2、國內某公司于某年11月2日與伊朗簽定了一份進口合同,交易條件為FOB。后因海灣戰爭爆發,我方接貨貨輪無法駛抵伊朗,到次年4月海灣戰爭結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貨,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我方賠償其倉儲費。外商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3、發票中的價格條件十分重要,因為它涉及買賣雙方責任的承擔、費用的承擔和風險的劃分問題,另外,也是進口地海關核定關稅的依據。來證價格條件如與合同中規定的有出入,應及時修改信用證,如事先沒有修改,還是應該照信用證規定制單,否則會造成單證不符。 4、FOB報價,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出口香港罐頭保險索賠案1、案例:1997年,我國WK外貿公司向香港出口罐頭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海運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注明其地址,貨物抵達香港后,船公司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WK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系,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天津新港。 2、在經濟合同糾紛方面,他代理了上百起案件,涵蓋了合作糾紛、貨款、抵押貸款、國際貨運代理、工程款等各類復雜訴訟。知識產權方面,他處理了十幾起專利侵權、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許可使用費糾紛,展現出對這一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敏銳洞察力。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助!!!求解!!!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支付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根據上述解釋,駁船費用應當由賣方承擔。因此,我方有權拒絕支付此筆費用。此外,FAS術語下,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而駁船費用作為裝船前的費用,自然應由賣方承擔。因此,我方無需承擔這筆費用,這是基于國際貿易慣例和相關規則。 年11月,B公司的律師突然提出動議,認為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簽署了仲裁條款,要求法庭撤銷本案的本訴和反訴。法院最終支持了B公司的動議,裁定爭議事項由仲裁機構管轄,并撤銷了本訴和反訴。如果雙方未在2006年2月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將不得就同一事項在美國再次提起訴訟。 因為本合同按CIF條件達成,按此術語,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越過船舷)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到了買方,所以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損失風險由買方承擔。不過既然購買了保險(CIF),我方可以向保險公司索償。 采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上海雙時達國際貨代[2025.06.11-10:01] 訪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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