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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時達國際貨運 >> 服務公告 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制度求指導)
1、從事國際道路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從事國際道路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五)有健全的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國際道路運輸的實施中,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的基本原則。管理方式也應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以便利所有參與者。這體現了對各方利益的尊重和對市場環境的維護。交通部作為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機構,負責整體的指導和監督。 3、國家政策傾向于支持鄉村道路運輸的發展,通過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農民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交通需求。同時,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現規模和集約化的經營,避免市場被封鎖或壟斷。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全國道路運輸管理的最高指導機構,負責統籌管理。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維護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秩序和國家利益,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管理,提高行業服務水平,更好地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指出,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其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國際道路運輸的管理規程中,第四章專門規定了行車許可證的管理。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活動中至關重要的證件,它既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運營的通行憑證,也是車輛進出國家的必要證明。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此管理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取代交通部在1995年9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規定》(交公路發〔1995〕860號),該舊規定將正式廢止。這一調整旨在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的管理,確保相關許可證件的發放和費用收取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第三十三條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國際貨運代理人難以成為行紀人。判斷貨運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還是獨立經營人,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合同條款、代理人實施的行為以及運費的支付方式。無船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遵循《海商法》中承運人的規定,這有助于促進和規范貨運代理人的業務。 根據查詢找法網顯示,收入取得的方式:貨物代理從托運人那里取得的是傭金,則被視為代理人,獲得的是運費差價,則被視為當事人。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法律地位: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人”,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法人企業。 貨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須在貨代提單中以確切無疑的語言加以表明,其中最為簡單的方法就是提單上的簽單章表明貨代只是作為代理簽發提單(asagentonly)。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指出,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 2、法律分析:權利:國際貨運代理有權在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后收取勞務報酬。 3、法律地位與合同關系:貨運代理人作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與貨主形成委托代理關系。根據《民法典》,代理人需忠實執行委托事務,同時可能根據具體業務模式,如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服務,承擔獨立經營人的責任。業務模式多樣性:貨運代理可能作為代理人、獨立經營人或兩者結合。 4、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中介,享有多項權利,其中包括根據代理協議獲得報酬的權利、要求委托人償還因履行代理職責而產生的費用的權利,以及擁有對貨物的留置權,這允許其在特定條件下出售貨物以償還應收款項。同時,貨運代理人承擔一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1995年5號令,國務院于1995年6月6日批準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旨在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保障相關各方權益,并推動對外貿易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管理規定中,對于違規行為有嚴格的處罰措施。根據第二十三條,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未能遵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會給予警告,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若未能在限期內改正,其批準證書可能會被撤銷。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審批流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三章。 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訂本細則。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指的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和服務費的行為。 上海雙時達國際貨代[2025.05.28-10:21] 訪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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